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帮助广大妇女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三明市妇女联合会、市中院联合开展“明她法•润万家”妇女权益保障普法专项行动。
接下来,明姐姐带大家一起来聆听《妇女权益保障法》普法案例①
《因怀孕被公司解雇,女职工维权获支持》
2014年3月,张女士于入职一家环保公司担任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向张女士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女士多次迟到、上班不打卡、连续多天请假为由主张其不胜任岗位要求。张女士则认为,其根本没有解除通知中载明的相应行为,是公司发现其怀孕而将其辞退,故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先后与张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解除理由为张女士怀孕,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值得一提的是,如女职工在该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