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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她法•润万家”妇女权益保障普法课堂:“外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
2023-12-27 09:14:00 

步入婚姻本是幸福美好之事但现实中一些成婚女子却成了村里人口中“泼出去的水”夫家人眼中的“外姓人”陷入真金白银“两头空”的窘境“外嫁女”的财产权益到底能否得到保障?

林某出生于建宁县溪口镇某村,与郭某登记结婚后,林某未将户口迁出该村,还是农村户口,郭某则是城镇户口。

2001年12月12日,林某与郭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林某户籍仍保留在其村民小组。

2019年4月,林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水田及道路被征收,经村民会议讨论该小组中每人分配6208.4元,因林某系“外嫁女”,并未在分配人员名单中。

林某认为,自己虽有婚姻经历,但户籍自始至终均保留在某村民小组,且至今为止均有分配土地,应当享有此次征用集体土地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溪口镇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对林某未获得征地补偿款有责任,林某要求二者共同给付其征地补偿款6208.4元。

经建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原告林某婚后户籍未迁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虽然村民会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对林某不予分配,但该决定因违反法律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法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某支付征地补偿款6208.4元。

征地拆迁补偿,事关民生民利。土地补偿款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产生,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所以,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款应平等享有分配权,不能因“外嫁女”而区别对待,成员资格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基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林某确为“外嫁女”,但“外嫁女”是否享有相应的补偿份额,应当具体看“外嫁女”是否在夫家已经分得相应“份额”的承包土地。林某前夫郭某是城镇居民,无法分得郭某处的田地,林某也无其他生产生活来源,故其户籍仍留在原籍,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其还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资格,理应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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